国内统一刊号:CN37-0818/(G)      2024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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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8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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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实施《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细则

作者: 来源:   发表日期:2005-01-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和中国教育工会教工字19854号文件颁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济南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代会是发扬教职工群众主人翁责任感,保障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条 教代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和各项任务的完成,将济南大学办成规模较大、基础扎实、特色鲜明、水平较高,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我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并审议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问题。

(二)讨论通过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住房分配、房产管理、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采取代表评议的方式,民主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第六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对合理的意见应予以接受,对不合理的意见应解释说明;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应组织有关部门执行;对教代会的提案,应积极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条件暂时不成熟的,可积极创造条件限期落实,对不合理的,应向提案工作委员会说明。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和教代会通过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育教职工响应教代会的倡议和号召,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落实教代会的提案,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是我校享有公民权的在岗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一)教职工以工会分会为单位,在所在部门党委的领导下,直接选举工作积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关心全局的同志为代表。

(二)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的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代表总数中教师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其他人员占百分之四十左右。

(三)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代表如不履行义务,不能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民主程序予以撤换。教职工代表若调离原选举单位(部门工会)时,代表资格可以保留或予以注销,注销后,原选举单位应按民主程序补选代表。

(四)选举教职工代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参加人数的半数以上时,选举结果方为有效。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被选为代表,可不占参选单位的代表名额。

(五)离退休人员不选举教代会正式代表,但可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会议。参加讨论和提出建议,但不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提案需经两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然后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后立案。

(三)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有权参加教代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

(五)因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理论水平和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认真作好本职工作;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宣传贯彻并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 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一条 大会根据每次会议的内容,由主席团确定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列席代表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不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

(一)主席团成员由各代表团长联席会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交大会预备会表决产生。主席团推选每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会议。届内的大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但不实行常设制。

(二)校教代会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做好大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各项事宜。

(三)大会主席团讨论问题时,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须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工群众和代表的意愿。

第十三条 教代会每四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每学年至少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召集代表团长会议说明原因,代表团长征求代表意见,取得多数同意方可推迟。

(二)遇有重大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三)在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由代表团长联席会或联席会议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并向下一次全体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后提出,报党委批准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五条 对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以院、部门或者几个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

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组织若干工作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

(一)教代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

(二)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分房委员会、福利委员会或其它专门工作委员会。

(三)各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代表担任。

(四)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处理各自职权范围内的事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每届教代会召开前,在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筹备组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大会期间配合大会秘书处做好会务工作。

(二)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提案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处理,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组成方案,由代表团长会议协商产生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三)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情况。

(四)大会闭幕期间,遇到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五)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六)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七)定期向校党委汇报教代会的情况。

第六章 附 件

第十九条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关系及职权划分。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及主席、副主席,选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在岗教职工是工会会员的,可同时参选教代会代表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离退休人员保留工会会籍,可参选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并列席教代会。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有表决权和选举权,不享有被选举权。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从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工会委员会,修改权归校教代会。